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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激励”了还要什么“允许”
发布时间:2014-11-22 , 发布人:华恒智信分析员
在重大决策上,的确有“原则同意,具体方案待定”之说;但是在决策后的执行中就做不到这一点,那叫做开弓没有回头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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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类型】监督与约束机制缺失
【案例介绍】
湖南邵东由保安公司“承包”治安,规定“抓人”指标,依“抓人”任务完成情况给予奖惩的消息被媒体披露后,该县政法委一位负责人解释说:定指标是一种责任的激励措施,“并不是允许他们胡乱抓人”。这种说法是典型的双重标准,抓人既然被“激励”了,还谈什么允许不允许?
【问题分析】
所谓双重标准,这里指的是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不同的价值指向。前者与后者有交集,但绝不能等同,否则就会失“道”。诚如这位负责人所说:既然是市场化运作,那么就要用经济杠杆来衡量它的结果。问题在于,治安巡夜是属于谁的职能,抓人是一种什么行为。如果说它属于政府职能,是一种执法行为的话,能不能被“承包”?既然是市场化运作,巡夜人员就有一个受雇于谁的问题。显然,谁给他发工资,他就“替谁”巡夜,否则就会丢掉饭碗。直接给他发工资的,不是人民群众,也不是政府工作人员,而是那个使用经济杠杆或者被经济杠杆驱动的承包人。于是,为完成指标而抓人,就难免会走向通过巡夜达到治安目的的反面,这难道不是在失“道”?
与改革开饭初期农村的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同,承包作为一种管理方式在宏观上的局限性,早已得到了验证。“承包已死,股份当立”,于是才有了国有企业大规模的股份制改革之举。为什么有领导者的思想还停留在“一包就灵”的阶段?这除了“用人民币解决”问题的惯性作用之外,还是为了推卸自己的责任。碰到一些棘手问题,一包了之,岂不快哉。至于承包是否要付出经济对价,怕未必;此前就有报道称,某镇的城管承包给了当地有影响的人物,不但解决了城管队的经费问题,还能每年为镇里增加一个创收渠道。即使并非为了创收的承包,付出经济对价也不是官员掏自己的腰包,还是要转嫁到纳税人身上的。如果抓的就是纳税人,那就等于纳税人在雇人抓自己。
按照邵东县政法委这位负责人的逻辑,保安是否在“胡乱抓人”,那是“术”的问题,政府部门是完全可以从容应对媒体的。可以设想,只有瘪三才会说出这样的话:我允许他们胡乱抓人了吗?我是在使用经济杠杆。邵东县政法委这位负责人是不会这样说的,媒体也完全有理由相信,他不会荒唐到会下这样的指示。然而,古人有云,“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我们是否可以依葫芦画瓢的斗胆发问:道之不存,术将焉附?如果在“道”上已经失身,还要在“术”上证明自己的贞洁,那是欲盖弥彰。
【解决方案】
试图以“术”的无懈可击来掩饰失道尴尬的现象,绝非个例,往往是按倒葫芦浮起瓢。遗憾的是他们没有认识到管理职能的“市场化运作”是在失道,因此有必要在道的层面上拨乱反正。
首先,在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哪一个排在前面的问题上统一认识,确定“市场化运作”可以泛化或者应当有所限制的尺度。在本届天津夏季达沃斯上,与会的全球领袖热议的一个主题就是“增长的正义”。
其次,对在改革开放初期发挥过重要历史作用的观念进行一次清理。经过三十余年的发展,在改革开放初期是正确的观念有一部分现在未必依然正确。再次才是在“术”上解决问题,即对政府职能与执法行为等等能否承包、如何承包进行规范,不应该各行其是。
来源:网络素材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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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恒 智 信 点 评
激励是企业管理者为了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而采用的一种手段,主要目的在于使员工重复其良好行为,但有时激励不当也会带来弊端,此案例主要讲述了激励与允许的矛盾问题,一些在决策中被激励的特定行为往往会因为过度执行而造成负面影响,甚至危害社会和谐。主要是因为组织在施行某项新制度时往往存在着双重标准。名义上的标准与实际执行的情况有很大出入情况。
华恒智信认为,企业管理者在为员工布置工作任务和指标时,为了促使他们更好更快完成,对其完成情况进行奖惩的举措本来无可厚非,但如果员工行为因此而引发质疑,企业管理者就应该进行反思,在规定奖惩标准时设立合理的尺度,对员工行为进行一定约束,从而在不危及社会和谐的情况下争取最大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