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保证金可以保单或保险合同替代,湖北试点
发布时间:2017-12-04 , 发布人:华恒智信分析员
11月23日,湖北省住建厅、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共同下发通知,自即日起开展建工保证险试点。
企业无需再以现金方式缴纳保证金,保险公司出具的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与保证金有同等效力。并且明确规定,各受益人及有关行业主管单位不得拒绝或限制使用。
4类保证金都适用
2017年9月,工信部、财政部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工程建设领域仅剩4种(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其他一律取消!
此次推行的建工保证险,是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工程建设保证金替代机制,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建设工程完工履约保证保险、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等。
从工程招标投标环节,到合同履约、工程款支付、质量保修、农民工工资支付环节,企业均可选择建工保证险,无需再以现金方式缴纳保证金。
减少企业流动资金占用
推行建工保证险,就是要减轻建筑业企业保证金负担,减少企业流动资金和银行授信额度的占用,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
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加起来,大约能占到合同总额的15%左右。
《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明确: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工资保证金由地方制定,实行差异化缴存。
如果全部以建工保证险替代,除去支付给保险公司的部分,企业至少可以增加相当于合同总额10%左右的流动资金。
建工保证险试点期限为二年,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原文:
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履约保证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鄂建文〔2017〕7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宜昌保监分局,各保险行业协会,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建市〔2017〕9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等文件精神,扩展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方式,充分发挥工程保险市场机制的作用,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就全省开展建设工程履约保证综合保险(以下简称“建工保证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建设工程履约保证综合保险试点的重要意义
建工保证险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工程建设保证金替代机制,可以涵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款支付、质量保修、农民工工资支付等阶段和环节。
推行建工保证险是深化建筑业改革、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一项具体工作举措,通过建立保险机制约束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履约行为,充分发挥保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有效防范和化解建设工程各个环节的责任风险。同时,可以减轻建筑业企业保证金负担,减少企业流动资金和银行授信额度的占用,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各地住建主管部门、保险机构及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行建工保证险的重要意义,按照政策性引导和市场化操作相结合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建工保证险试点工作,通过保险机制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提高履约行为能力,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建设工程履约保证综合保险试点的主要险种
建工保证险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建设工程完工履约保证保险、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等。
保险公司出具的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与保证金、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具有同等效力。各受益人及有关行业主管单位不得拒绝或限制使用,各项保险在使用流程上与原保证金、银行保函等使用流程保持一致。
三、积极稳妥推行建设工程履约保证综合保险试点工作
(一)重点推进,稳健试点。各地住建、保险监管部门,要按照“政策引导、市场运作、自愿投保”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建工保证险试点工作。试点期间可率先在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中采用建工保证险,鼓励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运用保险的手段和方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市场运作,有序开展。各地在推行建工保证险工作试点期间,可选择在湖北省内机构全、实力强、品牌优、风控严、服务佳的保险主体开展建工保证险试点工作。各保险机构应采取市场化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相关业务,并在试点过程中根据保证保险经营管理特性,遵循风险选择原则,做好业务承保审核工作。在鄂开办建工保证险的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应获得其总公司单独下发的业务开办经营授权,并严格使用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备案的相关保证保险条款开展业务。
(三)强化风控,健康发展。各保险机构在承保活动期间,应充分认识业务风险,坚持省级分公司逐单审核和集中核保。保险机构在试点工作中应当强化风险防控意识,做好风险调查和承保审核工作,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技术管理机构,对投保人的履约行为进行风险管控;同时应当合理做好再保险安排,有效防范和控制承保风险,确保建工保证险业务顺利推进和健康发展。
(四)“两场”联动,信息共享。各行业要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充分运用各级和本部门的建筑市场信息化平台发布建筑市场和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动态记录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市场和现场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工程建设过程监管、执法处罚等信息,公开曝光各类市场主体和人员的不良行为信息,有效实现建筑市场和现场的两场联动。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开展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将保险公司动态风险管控与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有机结合、信息共享、成果共用。保险公司要认真组织开展风险调研、评估工作,及时向投保人以书面的形式提出风险防控建议和措施,并结合企业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别化费率,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充分利用市场化手段,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信用环境。
(五)规范运作,强化监管。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以及保险公司,要切实履行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和保险承保、理赔责任,有效防范工程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因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事件,切实发挥建工保证险的保障效应作用;要各司其责、通力合作,及时协调解决推行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履行各自责任和义务。各地要加强对采用建工保证险项目的监管,切实履行工程项目监管责任;对于投保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投保资料、虚假保函等情况的,要将其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涉嫌违法的要依法查处。保险机构在承办建工保证险试点过程中,应坚持依法合规开展相关业务,并做好承保数据统计分析,定期报送业务开展情况。
(六)强化宣传,稳步推广。各地要广泛开展建工保证险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教育活动,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建工保证险的优越性,以政策为导向,认真组织开展此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措施和实施办法,有效推进建工保证险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
建工保证险试点期限为二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
各地在推进建工保证险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报告。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2017年11月23日
来源:湖北住建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