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共享与版权保护矛盾吗
发布时间:2017-08-22 , 发布人:华恒智信分析员
近来,多家视频网站、音乐APP(手机应用软件)的影音资源因版权问题下架,引发坊间对新媒体版权保护的讨论。其中,如何协调解决信息共享与版权保护的矛盾,值得深入探讨。
“避风港原则”
为世界多国所接受
版权即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指的是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两类。在对新媒体版权的基本认识上,主要存在两类不同的认识逻辑:
一种认识逻辑更关注者的利益,提倡保护原创内容、维护版权权益、促进版权产业发展,反对打着“去中心化”“信息共享”的旗号模糊和淡化版权问题。这种认识延续了前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思想,认为新媒体内容的版权也应由版权方专有和垄断。在这种认识逻辑下,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国际上纷纷出台相关法律,共同应对网络时代的数字化版权问题。
另一种逻辑则更关注社会公共利益,从信息自由主义出发,提倡网络内容的自由流动和获取,反对因版权保护制约信息流动。在这方面,可以提一提美国黑客亚伦·斯沃兹。他曾入侵学术期刊数据库、联邦法院电子记录公共访问系统、国会图书馆等,盗取本应付费获取的内容后,面向公众免费开放下载。在他的努力之下,美国科技界联合起来反对《禁止网络盗版法案》,使得“避风港原则”得以保留。该原则说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被告知侵权后删除,即可免于承担侵权责任。这个重要原则,被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多国所接受,成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侵权诉讼中进行抗辩的重要理由。
随着新媒体的发展,网络原创内容被随意转载、原创内容被肆意抄袭等版权问题日益显现。无论是主流媒体还是新兴“自媒体”,对转载不付费的态度都是矛盾的。在这个传播本身几乎等同于生存的时代,媒体既对难以获取版权利益而耿耿于怀,但也认可转载在提升影响力方面的积极意义。
与之相较,不打招呼的抄袭和“洗稿”行为则显得更为恶劣。它意味着原创内容的署名权被完全剥夺,作品完整性亦荡然无存。如果侵权方再用抄袭或“洗稿”后的内容去牟利,则更加令人难以接受。值得关注的是,一些微信、微博“大号”也加入了“洗稿”的行列。然而,由于维权困难,放弃维权最终成了大多数版权方的无奈选择。
促进原创发展
实现信息良性共享
在推动新媒体版权保护的过程中,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完善法律法规非常重要。但现实问题是,随着新媒体的飞速发展,各种新问题层出不穷,监管机制和法律法规相对处于滞后状态。在此情况下,推动版权保护也可以发掘其他着力点。
一是加强内容分发平台在新媒体版权保护中的作用,建立平台之间的版权保护合作机制。
近年来,为了吸引和稳定作者队伍、繁荣原创内容,各平台在版权保护方面作出不少努力,有效扭转了“一人原创、万人抄袭”的局面。然而,一旦侵权行为是跨平台实施的,平台就很难帮助用户解决侵权问题。与此同时,平台为了繁荣内容,对自家用户侵犯其他平台版权的行为多少有些漠视,甚至纵容“做号党”等灰色产业链的存在。究其根本,平台实施的版权保护是以平台利益为中心。因此,有必要强化平台的自我监管与平台间合作。
二是除了加强原创作品的独特性和排他性之外,还应提高版权作品在形式、发布、传播方面的技术壁垒,降低直接抄袭的可能性。
可以从提升技术壁垒的角度着力,降低作品的可复制性。以新闻类作品为例,由于作品产量多、涉及领域广,被侵权的可能非常大。在这种情况下,图文作品是否可以考虑用H5等网页端产品呈现?深度报道、独家新闻作品还可以进行一些交互性设置,提升抄袭门槛。此外,各类新闻产品有必要在提升产品附加值上付出更多努力,将重点新闻产品打造成具有较高辨识度的深度产品。
三是尝试打造原创内容的交易系统,建立直接或间接面向作者付费的便捷机制。
建立以者为中心的新媒体版权保护机制,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在于财产权的保护,最简单的表现就是在使用作品时如何向者付费。在一些转载不付费现象中,部分是因付费机制不便捷而造成的。如果能够有一个直接面向作者的付费机制,将有望部分解决这个问题。
此外,利用第三方转付也是一个有效选择。我国现有五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事音乐、音像、文字、摄影、电影等作品的著作权服务,其中就有向者转付作品使用费的内容。眼下可以考虑的是,能否对现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予以升级,或者另建类似机构,将新媒体原创作品和者纳入其中,更好地把产业利润合理分配给原创人。当然,付费也同时对新媒体内容的原创提出了更高要求。
今天,我们提倡以者为中心建设新媒体版权保护机制,并非是要褒扬信息垄断、反对信息共享。良性的信息共享,不仅要让用户享受到数量更多的信息,而且要在有限的时间里,让用户享受到质量更高的信息。而这两点都有赖于在新媒体版权保护的基础上,促进原创作品的积极发展。
来源: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