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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物业管理条例》来了,要为业主撑腰了!

发布时间:2018-04-18 , 发布人:华恒智信分析员

日前刚刚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1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5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新《物业管理条例》来了,要为业主撑腰了!
其中,新《物业管理条例》和我们生活关系最密切。这次新增的规定充分保障了业主的权益。
新《条例》新增规定:物业费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对于在小区中的公共部位进行广告经营等活动,新《条例》也给出了明确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擅自设置或者擅自允许他人设置营业摊点。另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泄露业主资讯,不得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或者采取暴力行为。
有八种情况业主可拒缴物业管理费
这次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有什么和我们日常生活切相关的吗?当然有,烘干,根据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出现下面这8种情况,您可以理直气壮的拒缴物业管理费!
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3、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4、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5、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物联招聘,业主有权拒交;
6、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 ,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7、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
8、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新《物业管理条例》明确指出: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还需要支付费用给业主的情况也有
不仅仅在这些情况下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甚至很多小区还存在物业需要给业主钱的情况!
比如:小区外车辆进入小区要收停车费的;有人要在小区广场搞促销、做广告或做活动,要交场地租金;小区的配套商铺,有人要开店,那就得付房租; 小区的会所承包给别人经营,也要收租金。
以上这些项目,收钱的虽然是物业,但是,物业只是代业主管理这些钱,物联招聘,这些财富都应当归业主所有!
来源:中国物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