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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通过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9-02-20 , 发布人:华恒智信分析员

中国物业新闻网讯:
上海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这份历时一年、近10次意见征询讨论、汇集26000余份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条例》终于尘埃落定。
推行20多年后,上海率先将“垃圾分类”纳入法治框架。《条例》规定,个人如果混合投放垃圾,最高可罚200元;单位混装混运,最高可罚5万元。上海党政机关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旅馆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日用品,餐馆、外卖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殷一璀在审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时说,广大代表对生活垃圾管理立法积极投入、全程参与,提出的很多意见建议都已写入法规草案内容。法规出台后要聚焦社会动员,最大程度调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积极性,引导广大市民认真守法践行,让推动垃圾分类成为新时尚,让垃圾分类减量观念深入人心。上海市人大将根据法规实施情况适时开展执法检查和评估,对公共场合收集容器设置、可回收物体系建设等问题加强后续研究,进一步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保障本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目标顺利推进,将上海这座超大城市的生活垃圾管理提升到新水平,助力上海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
垃圾分类沿用“四分法”,实行干湿分离
上海分类标准有过多次变化,此次《条例》明确为“四分法”,包括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4种。该分法最早确定于2011年,立法过程中的调研也显示,多数上海市民当前认可这一分法。
此次立法在延续“四分法”的同时,也进一步厘清了各类名称,并以通俗语言列举出许多实例。比如,“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
旅店餐馆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今后,快递包装、农贸市场、办公、消费……方方面面的生活垃圾都将面临新规。《条例》针对特定对象提出了强制性要求,积极推进产品包装物、快递包装物减量工作。规定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应当按照要求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认为,一次性物品的过度使用是生活垃圾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为此,《条例》着重强调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
同时,《条例》规定,旅馆不得主动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如果主动提供并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如果主动提供,并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建立可回收物回收体系,点、站、场要齐全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市绿化市容局党组副书记崔丽萍介绍道:“《条例》首次对生活垃圾从产生源头到末端处置全流程、全周期管理进行立法,这是一个创新点。”
她说,另一个立法亮点是明确建立可回收物回收体系,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两网融合”。《条例》规定,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推进可回收物“点、站、场”建设,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扶持政策,培育回收服务市场。
今年,上海还将开工12个垃圾资源利用设施。此外,上海市也将鼓励采用“互联网+回收”、智能回收等方式,激励社会资本参与收运设施建设。
确立分类管理责任人,农村居民点由村委会负责
垃圾分类投放,由谁来管呢?《条例》确立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区分单位、居住区、公共场所的不同情况确定相应的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权利义务。
按照《条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为管理责任人;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为管理责任人;农村居民点,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条例》规定,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委托的服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实行全程分类:分类投放、驳运、收集运输及处置
以前,很多市民担心,自己分好了类,垃圾车却混装拉走,挫伤了垃圾分类的积极性。今后,这种情况将被严格禁止,《条例》明确全程分类:单位和个人要源头分类,物业公司要分类驳运,收运企业要分类收集和运输,最后处置企业要分类处置。
对违反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如何处罚呢?如果个人违反相关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单位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管理责任人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管理责任人未分类驳运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落实生活垃圾管理各项要求,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条例》通过完善社会动员体系,规定将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实行正向激励、提倡志愿服务、加强行业自律、广泛宣传教育、纳入创建活动、实行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全面宣传、推广生活垃圾分类减量。
来源:中国物业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