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三审草案:国际学校或首当其冲
发布时间:2016-11-02 , 发布人:华恒智信分析员
昨天上午,民办教育促进法正案草案三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三审稿中提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这份草案处于提交申请审议阶段,审议结果尚未落定。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该正案草案,那么将对K12阶段的民办学校产生影响。
义务教育阶段是指从小学到初中一共九年的学习时间,具有强制性、公益性、普及性的特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管理,管理学生学籍。
根据该草案内容,幼儿园和高中不受该草案影响。所以幼儿园或者高中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申请盈利或者非盈利。
课外培训机构作为民办学校的另一类主体,比如新东方优能、好未来、学大等机构不为学生提供学籍管理,更多的是为了满足个人需求提供的个性化培训,不属于义务教育。
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祝伟律师认为,此次民办教育促进法正案草案三审对课外培训机构影响不大。
业内人士认为,对于培训机构而言,如果想要资本运作,则需要注意注册地。非营利民办学校经教育或人社部门审批后,根据自愿原则,到编制或民政部门登记;营利性民办学校到工商部门登记。
如果培训机构进行资本运作,可以借鉴昂立与新南洋重组、勤上光电收购龙文教育时所采取的措施。
在注入上市公司前,昂立、龙文皆对民办学校资产进行了剥离。其中,龙文剥离了广州、南宁、宁波、佛山、郑州、成都个别营业网点的民办学校资产;昂立剥离了南京、苏州、南通、无锡、长沙五家民办学校资产。这就回避了民办学校的非营利性问题,使得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民办教育促进法正案草案三审将主要影响小学、初中阶段的民办教育学校。这其中首当其冲的,又是以近年来越来越受家长追捧的国际学校为主。
实际上,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我国外资不得参与实施义务教育,也就禁止了我国小学和初中的外资所有权。此外教育部2012年6月18日颁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在中国从事教育活动的外商投资公司应遵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而义务教育属于《目录》划分的“禁止”类别。
而此次民办教育促进法正案草案三审提议,所有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属于非营利性质,国际学校从业者认为,这会影响民间资本进入教育行业的热情。
事实上,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之前,上海教委基教处在10月19日召开发布会,说明了目5前上海部分民办中小学校存在的问题中,其中一条便是:有些学校属于外资或者有外资背景、中外合资或者外资改换方式以内资介入的形式,问题是严重的,突破了中国的法律、法规。
上海市教委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为:暂停涉外民办学校的审批,对于外资或者中外合资背景的民办中小学校,必须制定外资退出方案,融合了境外课程的中小学要严格审核,要组织专家组进行专项督导。义务教育阶段不能出现以外国人命名的学校名字。
对于国际学校所用的课程,上海市教委也提出要求,不能全是融合课程或拓展型课程,不能整建制引入国外课程。
综合来看,此次民办教育促进法正案草案是对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作出区分,并加强了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管控。
作者:车景文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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