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行业IPO之路的坎与坷
发布时间:2018-01-10 , 发布人:华恒智信分析员
子女的教育问题从古以来就是我国人民特别重视的一件事,古代时就有“孟母三迁”的故事,今天这样的例子更是层出不穷。我教育行业进行分类,主要有K12、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三种。有关K12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教育培训机构”)发展迅速,呈现出了规模化、专业化、差异化的发展趋势。近年来,我国大型教育培训机构纷纷走上IPO之路,对于教育培训机构,IPO进程中存在众多特殊问题,深耕民办教育事业的中国教育培训联盟为您梳理总结以下五大问题:
第一、资质问题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培训学校取得办学资格的证明,即《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学机构需取得民政局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次,提供食宿的办学机构还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另外还配备卫生、消防等保障设施,并通过卫生、消防等部门的验收。最后需要注意的是,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发展,教育行业也纷纷拥抱互联网,O2O、B2C等互联网+教育模式脱颖而出,这就要求pre-ipo教育企业需要结合公司情况取得ICP、《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网络出版许可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资质证书。另外,教学人员还需要满足《教育法》、《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对教学人员资质的要求。
第二、培训广告合规要求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规定: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载明学校名称、学校性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专业设臵、办学形式、办学地址、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2)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3)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教育培训机构发布的广告必须事先向教育管理部门备案,广告内容必须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第三、专职与兼职教师问题
根我国及各省市教育部门的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教师,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可不受此限。另外根据《公务员法》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公立学校教师不得在外兼职。由此可见,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可不受专职教师比例及人数限制,公立学校教师不得在教育机构兼职。
第四、知识产权问题
教育培训机构为避免提供产品与服务的同质化,提升自身差异化竞争力,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服务与产品研发、优化、组合。开发产品和服务的知识产权归属,直接影响教育培训机构资产完整性、独立性与经营的可持续性,以及影响到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
第五、外资与VIE架构问题
由于前些年教育行业IPO受阻,一些培训机构引进了外资或采用VIE结构寻求海外上市。存在外资和VIE架构的教育培训机构,需要关注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外资进入与后续股权变动是否均取得了商务部门的审批、备案,关注拆除VIE架构的法律与税务风险。
来源:灯塔ED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