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越现实四重维度,让工读教育真正落地
发布时间:2018-01-10 , 发布人:华恒智信分析员
作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分级处分前移的承接力量,工读教育应当首先被置于少年司法一体化语境之中,而不仅仅只是义务教育的组成部分而已。
据新京报报道,教育部、中央综治办、最高法、最高检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对学生欺凌做出了界定。其中,最重要的一个信息是提出情节恶劣的欺凌事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工读学校教育。这个方案的出台,再次强调了工读学校之于偏差少年治理的重要作用。
实际上,无论冠之以“工读教育”抑或是“专门教育”的称谓,这种以矫正感化未成年违法和轻微犯罪者的特殊教育似乎距离我们并不遥远,《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对此皆有所规制。
但是,工读教育既无法完全背离以身心教化为旨的传统教育,亦似无法与剥夺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完全切割。在这两个极端之间进退维谷的工读教育,究竟是该一如既往地继续坚持,还是另起炉灶转型升级?工读教育究竟路在何方?
工读教育或应被置于少年司法框架内
少年司法与成人司法的一个很大区别是,前者认可和遵照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成熟的现实,并以此作为未成年人特殊司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一点在联合国相关准则中均有所强调。
问题少年在社会中不成熟的一面,尤其是其情感容易冲动的天性极易被不法人士所操纵并加以利用,因此对其处分方式应与成人有所差异。把少年当作成年人来对待强调的是惩罚和可责性,而把他们当作未成年人强调的则是矫正自新。
依“国家亲权”法则,各国为保护未成年人,无不使出浑身解数,研拟、打造、运行和评估适应既符合国际公约及惯例精神,又根基于本国国情的少年司法体系。
目前,在我国少年司法架构中,未成年人检察、少年法庭及未成年犯管教所大多各就各位,与此同时未成年人警务亦呼之欲出,但工读教育依然整体游离于少年司法框架之外。因未成年人较大的可塑性,少年司法是以“矫正”而非“惩戒”为主要目的,这也是与刑事(成年)司法最为不同之处。作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分级处分前移的承接力量,工读教育应当首先被置于少年司法一体化语境之中,而不仅仅只是义务教育的组成部分。
工读教育或需检察院与法院司法介入
工读教育所针对的收容对象大多为存在一定社会危险性的未成年人,带有较强的保安处分色彩。《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5.1条要求,“少年司法制度应强调少年的幸福,并应确保对少年犯做出的任何反应均应与罪犯和违法行为情况相称。”
与未成年犯管教所的监狱性质有所不同,工读教育颇为类似英美法上的工业学校、工艺学校或感化学校,或者德日法上的保安处分。但即便如此,工读教育仍然具有一定程度上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可能,因而在给相关问题少年打开少年司法大门时,亦有可能被滥用,实有必要倡导司法化处分。
作为剥夺和限制一定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为确保人权保障落到实处,工读教育未来显然需要检察院和法院的司法介入,以及对当事人人权的全程保障与救济。
就目前而言,工读教育受教育行政管辖的既定模式可能与司法处分的发展趋势不太适应,行政审批的准入机制未能充分考量问题少年的权利主张与救济。未来应逐步构建起由法院逐案裁判是否应当将特定问题少年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正教育,检察院全程进行法律监督,通盘考量诉讼程序、期限场所、律师介入、义务机关等棘手议题。大体或可参酌现有行政诉讼程序,但可比照刑事辩护赋予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更多权利保障。同时,亦可考虑将工读教育日常管理纳入司法行政范围之内。
工读教育是未成年人机构处分组成部分
《北京规则》第26.1条规定,“被监禁少年的培训和待遇的目标是提供照管、保护、教育和职业技能,以便帮助他们在社会上起到建设性和生产性的作用。”乍看上去,似乎该条规制的是被采取羁押的“被监禁少年”。然而,这一术语初始英文为“juveniles placed in institutions”,如此翻译并不准确。事实上,《北京规则》在这一章用了较多条款来规定“institutional treatment”。然而,该词又一次被译为“监禁待遇”,而最符合立法原意的译法或是“机构处分”。相对于监禁待遇,机构处分既涵盖了监禁,又将范围更为宽广的针对违法和轻微犯罪未成年人而开展的个别化行为处分包括在其中,进而亦涵盖了戒毒、戒酒、戒网瘾等不同矫正方案。
显然,工读教育亦是未成年人机构处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构和运行一样要遵循《北京规则》精神以及由此而来的相关国内法规定。当然,工读教育的未成年人矫正故事远不止讲述的那样简单,亟须以专业化、针对化、住宿化等机构处分介入,一一解读,一一应对,一一化解,充分考量机构处分对问题少年回归社会的针对性作用。
未来工读教育或可与收容教养一起,依对象差异而形成错落有致的机构矫正模式,共同在未成年人机构矫正中实际担负着非刑事化、除罪化、机构化的独特作用。
工读教育应兼有义务及职业教育特征
仅从文字上看去,工读教育乃系以半工半读方式,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所进行的感化转换教育。实际上,强调劳动工作与读书学习兼而有之并不是仅仅只为工读教育所独有专享。究其根源,工读学校最早可追溯至前苏联卫国战争期间教育家安东·马卡连柯组建的带有收容性质的“高尔基工学团”,彼时其已成为收容战争孤儿的场所。
时至今日,工读教育作为我国基础教育的组成部分,亦肩负着义务教育的职责。《义务教育法》第20条强调,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虽然提及教育与生产劳动的结合性,但该法并未直接规定“专门教育”的性质、定位与作用。然而,《义务教育法》第20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该条将“专门教育”明确为“义务教育”。
青春是如此短暂易逝,一边是相当真实的暴走画风,一边是无比枯燥的写实场景,而两者亦这般毫不违和地叠合交织于工读教育之中。即便问题少年主动或被动地感化与转化,工读教育并不需要将无趣作为其注脚。在行为规范矫正的同时,未来工读教育应不断增强义务教育及职业技能教育的分量,以此来提升其回归社会的适应能力。
穿越现实世界的四重维度,最终使得问题少年悔过革新,如此这般才是工读教育的价值所在。
来源:新京报评论
作者:张鸿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