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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小学减负重拳:“十不准”与“七严禁”

发布时间:2018-05-03 , 发布人:华恒智信分析员

4月24日,天津市针对“中小学减负”再出重拳。
近日,市教委、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委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天津市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要求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环境,本市下发《严禁中小学校有偿补课和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补课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行为的纪律规定》以及本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十不准”等文件。
在治理启动大会上,播放了本市纪检组暗访的视频,2018年4月,纪检部门工作人员暗访本市和平区湖北路茂申大厦,发现一家名为“启航”的培训机构,无证经营,其中有重点学校的老师在此兼职授课。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十不准”
不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租借办学许可证开展培训活动;
不准在招生简章和广告中对培训效果进行保证性承诺或其他虚假宣传;
不准向参加培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布置强制完成的书面作业;
不准21:00以后继续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培训活动;
不准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组织开展学科竞赛活动;
不准以任何形式参与中小学校的招生和升学活动,甚至干扰正常招生秩序;
不准以各种形式和名目到中小学校内进行招生宣传或者在学校周边发放招生广告;
不准在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的情况下,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招生广告或者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不准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准趸收学费,以预付卡的形式收取学费,捆绑或变相推销学费贷款。
在职中小学教师:两个“七严禁”
根据《严禁中小学校有偿补课和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补课的通知》:
本市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外补课;
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补课;
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补课。
根据《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行为的纪律规定》:
严禁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严禁学校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
严禁学校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严禁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严禁招生入学录取工作与任何社会培训机构相关联;
严禁学校利用面谈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考试或测试;
严禁对学生家长组织任何形式的测评、调研等活动;
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严禁学校提前开展报名和面谈工作,严禁以“开放日”“参观日”等名义提前招生,或给予学生任何招生承诺;
严禁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学校要按照随机方式均衡编班,合理控制班额;严格控制特长生的招生规模,直至2020年前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
来源:搜狐教育
作者:辅导圈自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