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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教育培训乱象:无有效常态监督机制是主因

发布时间:2018-07-03 , 发布人:华恒智信分析员

门诊问题: 
如何有效治理校外教育培训乱象 
门诊专家: 
重庆市九龙坡区检察院检察官 崔建华 
青岛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谭庆德 
北京逸峰律师事务所主任 游志雄 
专家观点: 
◇在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教育服务法律关系中,消费者需要先履行付费义务才能享受教育服务,导致消费者只能在接受服务后才发现与其当初宣传、承诺的内容不一致。 
◇面对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政府有关部门难以形成有效常态监督机制是造成此种乱象的主要原因。 
◇应完善相关制度,出台细则规范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 
◇检察机关可以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就校外教育培训诸多乱象向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采取切实可行的行政措施予以整顿。 
据2018年5月30日《北京晚报》报道,北京市将进行中小学生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情况填报,不少家长随即接到来自培训学校的《告知家长书》——“各位家长好:学校让填写表格时千万别填我们机构,非常感谢!”尽管北京市教委明确表示,将对家长和学生填写的内容严格保密,但很多家长表示自己会在某些数据上“作假”,甚至漏报、瞒报一些项目。近年来,我国校外教育培训红红火火,校外教育培训市场确实也有不少信誉好、教育质量高的品牌机构,然而,违法违规办学的情况仍然屡见不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现象时有发生,而消费者维权多数无果而终。校外教育培训的诸多乱象在损及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危及到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对此,受访专家认为,整顿我国校外教育培训市场刻不容缓,这既依赖于制度的完善,也依赖于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监管和司法机关的刑事打击。 
校外教育培训乱象丛生 
当前,校外教育培训市场乱象有哪些?重庆市九龙坡区检察院检察官崔建华介绍,一方面,“三无”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充斥居民区,很多无办学资格、缺少办学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三无”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举办人将办学场地选择在了居民区,既有使用自己住房的,也有出租他人住房的。因为相比商业用房,民用住宅价格低,租用手续简单,居民区人口较多,也方便广告宣传,可以保证生源。但是,充斥居民区的“三无”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挤占了小区居民的生活空间,容易导致居民与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工作人员、学员之间发生冲突。然而,由于这些培训机构隐身居民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多数处于相关部门的监管盲区。另一方面,有些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套路”推销,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这些培训机构抓住消费者心理,预设“套路”招生。他们夸大宣传培训质量,消费者被其宣传迷惑,失去了理性判断,“自愿”交纳培训费;而在培训结束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时,又自怨资质欠佳,甘愿承担后果。有不少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为了“圈钱”,推出“折扣套餐”,以打折促销的方式吸引消费者一次性付费购买长达几年的套餐,对不同教育产品实行“捆绑销售”。一旦出现消费者要求退费的情况,培训机构要么不退费,要么将其提供的教育服务按打折前的原价计算,家长只能得到很少的退费。至于“捆绑销售”的教育产品,有付费的也有免费送的,一旦出现退费纠纷,培训机构就会将免费送的教育产品也计入需要付费的部分,有些还会以各种名目从退费中扣除。就此,消费者既浪费了钱财,也耽误了宝贵的学习时间。 
北京逸峰律师事务所主任游志雄表示,由于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监管难,培训机构侵犯学员人身、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事件时有发生。像媒体曾报道的某网瘾戒除学校,在学生被体罚致死后家长才知晓。在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教育服务法律关系中,消费者需要先履行付费义务才能享受教育服务,导致消费者只能在接受服务后才发现与其当初宣传、承诺的内容不一致。部分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在收取培训费后改换培训项目,甚至玩“失踪”的情况也不鲜见。 
校外教育培训乱象产生的原因 
青岛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谭庆德认为,造成校外教育培训乱象产生的直接原因,是教育培训机构盲目追求利润和优质教育资源紧缺。绝大部分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举办人都是冲着教育市场巨大利润来的。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公办教育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这就为校外教育培训的存在提供了空间。而无论是公办教育还是校外教育培训,都存在质量的差异,优质的教育资源始终属于紧缺资源。面临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迎合消费者心理需求的夸张宣传,部分家长失去了判断能力。 
崔建华表示,面对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政府有关部门难以形成有效常态监督机制也是造成此种乱象的重要原因。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我国具有校外教育培训教育审批权限的政府部门包括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涉及到工商、税务、消防等部门。由于我国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实行“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在正常情况下,政府机关也只是通过年检等手段对正规合法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监管。而不法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则处于正常行政监管之外。此种现实导致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举办人不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办学许可,而是私下违规运营。此外,申请获得办学许可之后,还要承担被监管、纳税等法律义务。一些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人因不愿意承担办学的相应法律义务和多种程序的办学申请,而甘冒违法办学的风险。以中小学生为招生对象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其营业时间多选在夜晚、周末和学生寒假、暑假。此期间恰好是政府部门下班休息时间。此外,涉及管理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部门众多,而管理要求又因各自职能存在根本差别。只有在当地政府或上级部门作出统一安排部署的情况下,涉及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各个管理部门才会联合执法,取缔违规的校外培训机构。然而,由于在联合执法之后各部门又回归各自职能,对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又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相应地,新的不法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又会出现,其中不乏原来遭到取缔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改头换面重新出现。而此不法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只有等待相关部门下次联合执法时才会遭到取缔。 
相关制度的不完善,也给不法分子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游志雄介绍,当前并没有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信息强制公开的法律程序性要求和标准。消费者在作出选择时只能依据培训机构自身提供的经过精心选择、包装甚至是伪造的虚假信息。政府相关部门能够为消费者提供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信息少之又少,这就给了不法分子浑水摸鱼虚假宣传,甚至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机会。 
整顿校外教育培训乱象,亟须组合拳出击 
整顿校外教育培训乱象,要严格履行日常监管责任。谭庆德表示,要坚决关停不符合办学条件、没有履行办学审批程序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保持高压态势。对于依法设立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要做好日常监管和年检工作。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存在违规违法办学乱象时,要及时予以纠正。 
游志雄认为,要加强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信息强制公开。公开的方式包括在办学场所公开张贴,在相关部门网站上公告等。公开内容包括,机构的信息和教师信息,如机构名称、办学地址、法人代表、学校类型、办学范围、办学特色、办学许可证号;教师的姓名、年龄、教师资格、所教学科、获得过的荣誉、从教经历、毕业院校等。被行政机关处罚的信息,包括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处罚依据、处罚机关、处罚日期等也应属于公开内容。对于在运营中信息变动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变更情况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相关部门予以公告。 
崔建华建议,应完善相关制度,出台细则规范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虽然我国已经有了民办教育促进法,但是其中并未详细规定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条件,也缺乏相关的实施细则。建议围绕教学质量,明确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设立的资金规模、场地面积、教学师资以及相应的教学设备、人员配套等标准。此标准将为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举办人树立标尺,在审批前按标准进行相关准备。同时,应当细化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的审批条件和准入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能够顺利、快捷地拿到相关证件,从而合法地持证运营。应当明确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和规范化管理要求。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收费应当有预先设定的名目和数额标准(此标准应当参照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设定),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收费制度上,还要明确退费的各类情形和标准。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部门涉及众多,诸如教育、文化、劳动、卫生、财政、消防等。在日常运营中,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管理,并应当保持随时检查都能满足要求的状态。支持校外教育培训消费者的依法维权,严厉打击发生在校外教育培训领域内发生的犯罪行为。对此,检察机关可以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就校外教育培训诸多乱象向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采取切实可行的行政措施予以整顿。
来源: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