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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黄金水道有了“龙头法”

发布时间:2016-03-01 , 发布人:华恒智信分析员

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以下简称《航道法》),是我国航道事业发展的一座里程碑。近年来,我国两大内河——长江、珠江的航道发展面临着哪些主要问题?《航道法》的出台对两大内河来说意味着什么?未来,将发挥哪些作用?
航道是水运的首位要素,具有基础性和服务性,是舟楫通行的基本资源。
长江航道作为我国横贯东西的水上运输大通道,是我国内河交通网最重要的组成部分。2014年9月出台的《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七项重点任务,其中第一条便是提升长江黄金水道功能,长江黄金水道步入发展的“钻石机遇期”。近年来,通过连续的航道整治、航道资源开发、促进航运发展,长江干线航道货运量已连续十年居世界内河之首,成为世界上运量最大、运输最繁忙的通航河流。
然而,正在加速发展的长江黄金水道,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一个内河航运领域共同的难题——宝贵的航道资源频遭破坏。据悉,当前长江上部分地方的桥梁、码头、闸坝等基础设施建设缺乏长远规划,造成桥梁净高等难以满足航运长远发展要求,影响船舶通航,甚至形成安全隐患;“超吃水”船舶破坏航道,以及航道内非法采砂等活动造成航道、航道整治建筑物破坏等现象时有发生……在长江经济带建设已上升为国家战略的时代背景下,对治愈这些“顽疾”的需求日益迫切。
“长期以来,我国航道管理的立法层次相对较低,使包括长江在内的内河航道管理,在水资源综合利用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局长唐冠军表示,“《航道法》的发布弥补了航道基本法律的缺失,成为保护航道资源的‘龙头法’和‘基本法’,长江航道管理将有法可依。”
如今,《航道法》的出台,不仅令长江航道管理部门看到了治愈“顽疾”的希望,更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方法和途径。
规范碍断航建筑物 还航道通畅
提升长江黄金水道功能,保障航道畅通是关键。
“在长江上,不符合通航标准的拦、跨、临建筑物一旦建成,事后拆除或改建,代价巨大,甚至不可恢复。”唐冠军说。
为此,《航道法》规定建设跨越、穿越航道的建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对通航净高、净宽、埋设深度等条件的要求;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以及在航道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河、临湖建筑物,均应符合该航道通航条件。
为从源头解决类似问题,《航道法》还设立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规定与航道有关工程,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方能开工,对未通过审核而开工建设的,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
部水运局副局长解曼莹表示,切实开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工作对航道发展和保护十分重要。“从今年3月1日起,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一定要认真依法履行好职责,严格把关,防止出现新的碍断航建筑物。要主动向建设单位做好法律解释工作,按法律要求尽快组织审查,对存在问题的要及时反馈意见,加大沟通协调力度,共同做好航道资源保护工作。”她说。
严处破坏航道行为 还航道健康
非法采砂一直是危害航道“健康”的重要人为因素。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砂石市场供需矛盾突出,长江上的非法采砂行为屡禁难止。
据介绍,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使长江河道采砂秩序有了较好转变,但长江局部河段非法采砂时有发生,对航道的破坏触目惊心。“非法采砂经常把河床挖得千疮百孔,破坏了航道的自然形态,在枯水期容易导致航道出浅,船舶难以通行。同时,往往不需要的砂石被抛弃在航道内,破坏了预备航道,影响航道畅通。”长江航道局航道行政管理处副处长曾文说。
为使记者对非法采砂带来的危害有更直观、深刻的理解,曾文举了个例子。2003年年初,为减轻枯水期对航道的影响,长江航道部门对枝江水道进行了疏浚挖槽,可就在航槽挖好不久后,“葛洲坝252号”和“枝江1号”等挖砂船进入槽内非法采砂,被丢弃的砂石在航槽内形成了6个石堆,严重阻碍了通航。“后来航道部门又经过十几天的疏浚,耗资数百万元,才疏通航道。” 时至今日,回忆起那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曾文仍不免唏嘘。
对非法采砂等破坏航道的行为,《航道法》作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且处罚力度非常大。《航道法》规定河道内采砂,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禁止在河道内砂石禁采区采砂,以及无证采砂。因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而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航道管理部门可扣押、没收船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为保护航道资源,《航道法》法还规定禁止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进行水产养殖;禁止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等废弃物;禁止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活动;禁止危害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航标等航道设施安全的活动。
为企业护航 提升航道服务能力
除了能起到切实保护航道资源的作用,《航道法》还将对长江上航行的船舶与港航企业起到“护航”作用。
近年来,长江上桥梁、码头等各种拦、跨、临河建筑物建设频繁,一些施工单位完工后没有及时清除的水中遗留物成为一颗颗“水雷”,给船舶航行埋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为遏制这种现象,《航道法》规定: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影响通航的临时设施及残留物,未及时清除的,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航道管理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此外,《航道法》还明确要求相关管理部门及时公布航道维护尺度和航道图、公布通航建筑物的运行方案。“这既是法律要求,也是管理部门服务社会的重要体现。航道发展的根本目的是服务水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解曼莹说。
在《航道法》宣贯会上,部水运局提出将用三年时间提升航道服务能力与水平。具体要求包括:结合《航道法》实施,在长江干线实现按周公布航道维护尺度、全线推广电子航道图的基础上,率先推进智慧航道建设;大力推广航标遥测遥控等新技术,推进梯级枢纽通航联合调度,推动航道养护管理从传统模式向现代化模式转变、向主动服务转变,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航道法》通过加强航道资源保护,不仅能够充分体现航运支撑能力,有效发挥区域经济社会建设主引擎和助推器作用,更能够充分预留航运发展空间,为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挖掘经济增长潜能奠定坚实基础。”唐冠军说。
据悉,长航局正结合长江实际,抓紧制定实施《航道法》的总体行动方案,2015年将全面部署开展《航道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如认真执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确保涉航工程满足长江航运长远发展要求,加强航道执法工作,加大对非法采砂、航道内弃土等破坏航道行为的治理力度等。
特约记者 刘敏 刘如君 通讯员 杨钱梅 余金燕 王达林 对本文亦有贡献。
声音
长江口河势自然条件和航道管理局面复杂,且由于长江口深水航道的不可替代性,任何危害、损害、破坏航道的行为和碍航事件的发生都有可能使长江口水运大动脉发生堵塞,带来严重的不良后果。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保护长江口航道资源和通航保证率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然而,过去执法手段和处罚力度相当有限,涉水工程的审查审批工作也矛盾重重。《航道法》的颁布实施,为长江口航道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目前,我们正在抓紧制定《航道法》宣贯工作实施意见。相信随着《航道法》的实施和配套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长江口航道管理工作必将迎来新的局面。
长江口航道管理局航政处处长 高进
多年来,由于法律的缺位,三峡河段航道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如在通航建筑物的管理权上,因为资产归属权在业主,三峡局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加之航道规划、养护等资金短缺,在航道上擅自建设跨河、临河建筑物,在航道内弃置沉船沉物、损坏航标、非法采砂等都造成了航道通航能力下降,给船舶航行带来重大安全隐患。《航道法》从法律制度上保障了航道建设养护的资金来源;明确了通航建筑物管理权,强化了航道通航保护制度,有利于三峡航道工作的开展;对违法行为的处置权力更加明晰,可操作性更强,将使三峡河段海事与航道一体化综合管理的优势得到更好发挥。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高级工程师 卢俊
一直以来,长江上游河段乱采乱挖砂石的现象非常严重,部分碛坝、边滩已经消失,部分滩险受过度开采影响航道条件开始恶化。《航道法》的出台第一次从法律层面上明确规定了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不得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前提,给航道管理部门提供了依法处理过度开采砂石造成航道通航条件破坏行为的依据,对保护长江四川段航道通航条件及发展地方航运事业有重大意义。
四川省航务管理局航道港口处副调研员 张健
涟水地处长江流域下游,河网密布。作为一线工作人员,我接触最多的有两项工作,一是处理在航道及边坡违规下货行为,二是处理不符合通航标准建设的跨、临、拦航道工程。这两个问题严重影响了航道通航条件和通航能力。《航道法》出台前,我们都是柔性执法,以协商为主,一些工作听起来简单做起来真难。《航道法》不仅能让我们工作起来更有“底气”,也提供了一次加强业务学习、提升综合素质的机会。我们正认真学习《航道法》,争取在工作中学以致用。
本文来源:中国交通新闻网   江苏省淮安市涟水航道站 宋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