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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环节是挑战?做好信息对接迎环保税落地

发布时间:2017-04-14 , 发布人:华恒智信分析员

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费改税的变革对于地方意味着什么?税收制度的落地需要做好哪些准备?环保部门手中的收费权变更至税务部门是否会削弱环保部门的权威?看看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政策部主任葛察忠怎么说。
葛察忠,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政策部主任、研究员。长期从事环境政策、环境经济手段、环境管理等方面的研究工作,承担了多项研究任务并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由其组织负责的中国环境税政策设计与实施战略等研究成果为我国相关环境经济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参考。
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实施。费改税对地方特别是基层来说意味着什么?是否会降低环保人员工作积极性、削弱环保部门的权威?当前各地应该做哪些准备?
费改税可以腾出一部分行政资源,配置到环境执法等其他重点工作中,不会削弱环保部门权威,但要重视欠发达地区经费保障问题。环境保护税开征在即,各地要增强紧迫感,明确各部门责任,做好信息对接,抓好人员培训,加强服务指导。特别是完成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建设、部署和调试等工作。
环境保护税开征对地方意味着什么?
腾出一部分行政资源,不会削弱环保部门权威
问:从宏观层面来说,征收环境保护税可以推动企业转型升级、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于地方特别是基层来说,环境保护费改税到底意味着什么?对于推动地方环境保护有哪些方面的好处?
葛察忠: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排污费是我国实施最早的一项环境经济手段,通过收费促使企业加强环境治理、减少污染排放,为环境保护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可以通过税收的刚性,更充分地发挥政策的调节功能,促进环境保护制度建设及企业转型升级。
从资源配置的角度来看,对于地方特别是基层来说,费改税可以腾出一部分行政资源,配置到环境执法等其他重点工作中。排污收费的职能部门是环保部门,一般由地方环境监察机构负责收费工作,具体会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费改税之后,环境保护税的征收部门是税务部门,这样环保部门原来用于收费的资源就可以腾出来配置到其他工作。
问:环境保护税是地税性质,也就是说税收全部归地方所有。这与排污收费相比,是否意味着各地用于环保的钱增加了?增加的这部分有多大意义?
葛察忠:环境保护税确实是地税性质,收入归地方所有,但环境保护税征收的数额与地方在环保方面的支出并没有直接联系。
目前征收的排污费是专款专用,即全部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一旦改为征税,税收收入是统收统支的。也就是说,与其他税种一样,环境保护税收入要列入统一预算,环保支出将由财政统一安排。因此,开征环保税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一定会加大环境保护的预算支出。
问:现在有一种说法,认为排污收费养活了很多环保人,担心费改税之后,会影响环保部门的经费,降低环保人员工作积极性。还有一种说法,认为排污收费是环保部门的一项权力,费改税之后征收职能归税务部门,会削弱环保部门的权威,进而降低监管刚性。您对这两种观点怎么看?
葛察忠:排污收费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环境经济手段,确实发挥了刺激企业积极治理污染、筹集环保治理资金的作用,成为环保部门有力的执法手段之一。但随着党和国家对环境保护越来越重视,随着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环保部门的执法手段更加多样,抓手将不再局限于排污收费。因此,从长远来看,费改税不会削弱环保部门权威,也不会弱化环境监管。
从眼前来看,要重视一些地方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工作经费保障问题。据调查,欠发达地区的工作经费有一半左右来源于排污收费。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之后,市级环保局将承担县级执法人员工作经费,这会解决一部分经费问题。但基层环保部门除了在编人员外,还存在超编情况,很多工作人员是事业编制或临时聘用人员,这部分人员的经费问题怎样解决,还需要提早谋划。
环境保护税落地要做哪些准备?
明确各部门责任,做好信息对接,抓好人员培训,加强服务指导
问:有专家指出,环境保护税法落地的最大挑战就是征管环节。很多地方环保工作人员也在担心征管问题。您认为,当前的法律制度设计是否已经为征管奠定了足够的基础?应该做哪些方面的准备?据您所知,是否有地方已经有所准备,开展相关工作?为何没有开展试点?
葛察忠:环境保护税的征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是征收环境保护税对污染排放监测的技术要求较高,离不开环保部门的配合。环境保护税法确定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国家相关部门应制定税法条例及相关配套办法,细化征管流程。同时,环境保护税的征管要遵守《税收征管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环境保护税法开征在即,各地必须增强紧迫感,明确各部门责任,做好信息对接,抓好人员培训。特别是完成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建设、部署和调试等工作。据我所知,河北省等地正在抓紧开展信息对接等方面的工作。地税部门是环境保护税的征收部门,因此税务系统对此也比较重视,正在开展相关培训工作。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大企业内部管理比较完善,数据核算申报等工作基础较好,而对于小企业来说,则可能存在一定困难。因此,对小企业要做好征税服务、指导工作。
环境保护税开征是法律规定的,而不是推行一项政策。明年就需要全面开征,并不需要开展试点。
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那么,县级以上政府在环境保护税征收方面应该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葛察忠:环境保护税与其他税种一样,依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进行征收管理。由于环境保护税征管除了税务机关之外还涉及环保等部门,因此税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建立分工协作工作机制,这意味着地方政府要起到协调的作用。特别是在费改税准备阶段和实施前期,各部门需要相互磨合和配合,这就需要地方政府积极协调,推动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顺利进行。
问:当前,个别地方存在监测数据造假等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环境保护税如何征收?是否会影响环境保护税作用的发挥?
葛察忠:监测数据造假是个别地方存在的问题,并不是常态。国家发布了一系列的监测规范和标准,对污染源自动和手动监测各个环节进行约束和规范,排污许可制度也对监测数据使用有严格详细的规定。这一问题将逐步得到解决,不会影响环境税的征管。
从目前来看,一方面,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在线监测、手工监测、物料衡算或排污系数、抽样测算4种核算方法,这些方法是可以相互校核的,尽可能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另一方面,税务部门具有稽查职能,可以对偷税漏税等行为形成震慑和打击。按照税法,企业需要自行申报应纳税额,必须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地方能否调整环境保护税率?
地方可以执行差别化税率,但要在税法规定的税额幅度内
问:排污收费制度允许地方上调收费标准,环境保护税法也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这说明费改税之后,税率也可以有所调整。那么据您估计,地方环境保护税收收入是否会比排污收费收入高?
葛察忠:对于地方来说,虽然可以执行差别化的税率政策,但按照税收法定原则,税率会设置一定限制,税收收入并不一定比排污收费收入高。
比如,北京市现在的收费标准是最低标准的10倍左右,但费改税之后,并不一定会达到10倍的标准。
问:VOCs是PM2.5等污染物的前体物,是挥发性有机物的统称。我们注意到,虽然在税法应税污染物种类里面并没有列出VOCs,但苯、甲苯等类型的VOC已经被纳入征税范围。2015年,财政部等多部委出台了VOCs排污收费试点办法。对于VOCs征税问题,您有怎样的建议?
葛察忠:业界确实有一些人提出,应该将VOCs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但是考虑到VOCs种类较多,征收管理比较复杂,因此最后没有将VOCs列入税目。正如你所看到的,虽然VOCs没有列入,但苯、甲苯等类型的VOC已经在税目之中。因此,这也是将来发展的一个方向,可以考虑将一些类型的挥发性有机物分批、逐步纳入。
税法的修订是需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税目的修改并不能随意为之,待环境保护税开征后需要继续深入研究。
来源:中国环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