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蛰伏十载迎新拐点 环责险强制投保覆盖8行业

发布时间:2017-06-20 , 发布人:华恒智信分析员

“从长远来看,企业是否参保环责险,是衡量其履行社会责任水平的一个标志。”在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看来,当前各地的实践在不断地改善企业参保的环境,从企业自身来说,应该提升企业社会责任意识,认识到参保环责险对企业发展的深远意义。
为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环责险)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来自日前权威媒体的报道消息称,在环保部与保监会日前联合制定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要求,环境高风险企业应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环责险通常被称为“绿色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在环责险关系中,保险人承担了投保企业因意外造成环境污染的经济赔偿和治理成本,使污染受害者在企业无力赔偿的情况下也能及时得到给付。简单地说,一旦企业因突发意外污染事故造成损失,可通过保险赔偿的方式将损失降到最低,有利于分担企业经营风险,并提高自身污染防治能力。
据悉,《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从国家层面提出推行环境责任强制保险。为堵住高风险企业风险,环保部与保监会将8类情形纳入其中,即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企业(单位)。此外,2005年以来发生过特别重大、重大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也应当投保环责险。
《办法(征求意见稿)》除了明确8类情形必须投保环责险外,还对企业该对哪些内容投保做出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承保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排查,掌握企业的环境风险水平。而在承保期间,保险公司应为投保企业进行“环保体检”,即排查环境风险,充分发挥保险制度的风险预防功能。
自2007年启动的环责险试点工作,已近十年。2006年以来,我国多次出台相关文件明确要求建立环责险制度,并就此开展试点。2013年,针对涉重金属企业等开始试点强制环责险。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二条写明“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为探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落地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依据。此后,国务院印发的“大气十条”、“水十条”等重要文件均明确要求推进试点工作。
公开资料显示,目前环责险试点省份扩展至30多个,涉及重金属、石化、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处置、电力、医药、印染等多个领域,保险公司已累计为企业提供逾1000亿元的风险保障金,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初步显现。仅在2016年,全国投保企业近1.5万家次,保费约3亿元;保险公司共提供风险保障金达到百亿体量,与保费相比,相当于投保企业的风险保障能力扩大远超80倍。
但是,环境责任保险在推行过程中,却曾遭遇波折。对于环责险推行不理想的原因,据中国经营报此前报道,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任建国认为,主要还是立法未跟上,再就是地方政府经济发展理念上坚持绿色发展的意识不够强,不善于利用市场化手段来解决环境污染方面的问题。此外,新环保法实施后,由于这部法律中没有强制推行环境责任保险的规定,致使一些地方不敢强制企业上保险。
但整体而言,环责险在一些环境污染威胁较大的行业采取强制险,肯定会带来积极意义。诚如建立强制环责险能在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下,“倒逼”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开发采用先进清洁生产技术,淘汰落后产能,最终达到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目的。而办法一旦发布实施,不仅有利于环境监管与化解企业环境风险,更值得期待的是“企业污染、政府埋单”的困局或将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来源:中国环保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