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联手规范政府购买服务
財政部、民政部、國家工商總局近日聯合對外公布了最新制定的《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其中明確規定政府購買服務應當與事業單位改革相結合,推動事業單位與主管部門理順關系和去行政化,推進有條件的事業單位轉為企業或社會組織。
據了解,政府購買服務的基本內涵,是通過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以及政府履職所需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和事業單位承擔,並由政府根據合同約定向其支付費用。該新規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誰來買”——
明確界定購買主體
根據《管理辦法》,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黨的機關、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向社會提供的公共服務以及履職服務,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按照規定實施購買服務。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包括在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或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按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應劃入公益二類或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
對購買和承接主體的界定,與正在推進的事業單位改革相銜接。《管理辦法》明確,推動事業單位與主管部門理順關系和去行政化,推進有條件的事業單位轉為企業或社會組織。
辦法規定,購買主體應當根據購買內容的供求特點、市場發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靈活、程序簡便、公開透明、競爭有序、結果評價的原則,組織實施政府購買服務。購買主體應當保障各類承接主體平等競爭,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承接主體實行差別化歧視,並及時向社會公告購買內容、規模、對承接主體的資質要求等相關信息。同時,按照政府採購法的有關規定,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
“買什麼”——
公共服務優先民生
《管理辦法》規定,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項目,原則上社會能辦好的都交社會辦。
基本公共服務方面:包括公共教育、勞動就業、人才服務、社會保險、社會救助、養老服務、醫療衛生、住房保障、公共安全、公共交通運輸、城市維護等。
社會管理性服務方面:包括法律援助、扶貧濟困、防災救災、公共公益宣傳等。
行業管理與協調性服務方面:包括行業職業資格和水平測試管理、行業規范、行業投訴等。
另外還包括技術性服務:包括科研和技術推廣、行業調查、檢驗檢疫檢測、會計審計等。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事項,包括法律服務、社會調查、監督檢查、評估、績效評價等。
“管理辦法明確了政府購買服務的原則和重點,指導性目錄也更加細化具體。這將有利於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進來,形成改善公共服務的合力,加快社會急需的養老、家政、社區服務等服務業的發展。”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白景明表示。
“買得好”——
“第三方評價”綜合考量
剛剛召開的全國財政工作會議明確提出,大力推進政府購買服務,2015年實行政府購買服務的比例,要達到公共服務項目資金的30%左右,有條件的部門和地方可進一步提高比例。
辦法要求,購買主體應當保障各類承接主體平等競爭,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承接主體實行差別化歧視。購買主體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的有關規定,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
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必須前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記錄,通過年檢或按要求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信用狀況良好。對弄虛作假、冒領財政資金以及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承接主體,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並列入政府購買服務黑名單。
《管理辦法》引入了“第三方評價”制度,要求財政部門應當推動建立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專業機構組成的綜合性評價機制,推進第三方評價,對購買服務項目數量、質量和資金使用績效等進行考核評價,評價結果作為選擇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
“在經濟增長和財政收入增長放緩的新常態下,多重支出壓力加大。在這種情況下,大力推進政府購買服務有利於緩解收支矛盾,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依托社會力量更好地為群眾提供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白景明說。